中国驻德使馆就近来德政客访台表明严正立场******
中新网柏林1月8日电 当地时间6日,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就近来德政客访台表明严正立场。
驻德使馆表示,中方注意到近来德台往来动向和关于德自民党议员访台计划的报道,并对此及其无视“台独”势力及其支持者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挑衅、混淆台湾问题与乌克兰问题的本质、公然为台民进党当局“倚美谋独”和美方“以台制华”背书、煽动阵营对抗、对中方对台政策进行断章取义、恶意解读的言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驻德使馆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是中国与包括德国在内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治基础,不容动摇。德方包括议员不得与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交往,是一中原则的应有之义。以支持所谓“民主自由”之名去挑战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挑动分裂与对抗,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拿乌克兰问题同台湾问题类比,更是缺乏历史常识,有意歪曲历史事实、混淆视听。
驻德使馆表示,佩洛西访台及当前事态表明,台海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来自台湾和国际上的“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变本加厉的分裂行径。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强调,中方坚持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针对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这是主权国家的权利。
驻德使馆表示,2022年是中德建交50周年。中方不会忘记,谢尔、根舍等老一辈自民党领导人曾对中德关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当前中德都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互利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中方希望参与执政的自民党及其议员展现作为传统政党的眼界和格局,以双边关系大局和台海和平与稳定为重,切实尊重中方核心利益,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明确反对“台独”分裂,不与台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不向“台独”势力发出错误信号,不忘两国建交时的初心,承担起作为参政党的责任,以确保中德关系行稳致远!(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